2018年6月15日,我市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工作组《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八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8〕98号),“反映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程江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对照公示的答复情况,认为严重失实:1.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实际未做赔偿说成已达成协议赔偿,2.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根本不具备耕作条件说成能正常耕种。3.有证据证明擅自加高拦河坝,说群众举报不属实。4.瓦厂大桥被大水冲垮,说是年久失修拆除的。公示答复后,村民向乡镇、港南区、贵港市、自治区政府反映答复失实的问题没有下文。港南区水利局对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六十条的投诉请求做了不具实质性的答复,再向贵港市水利局申请复查,也没有下文。”的问题,我市高度重视,立即转办港南区政府组织木梓镇、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被投诉单位是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水电站,地址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村,法人代表是曾兰基,营业执照是450803300000616,2004年5月20日获贵港市港南区发展计划局批复《关于木梓程江水电站项目立项的批复(港南计规字﹝2004﹞9号)》,2004年12月6日获港南区水利局批复《关于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港南水技〔2004〕8号)。程江水电站于2005年开始建设,2006年建成发电,该水电站总装机容量800kw项目于2007年2月28日获得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贵环管〔2007〕11号),已进行项目验收备案(备案编号:450803-2016-003〔备〕),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62711-01064)。该水电站的发电原理是通过河道建设水坝,依靠水力落差带动水轮附件转动发电,站内有4台水轮发电机及配套的电箱,年发电量正常是90-100万度,高峰期150万度,电站发电并入南方电网。该水电站在发电过程中未有污染物产生。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实际未做赔偿说成已达成协议赔偿”的问题。
2007年9月27日,经木梓镇政府组织木梓程江电站和程江村田地受损户进行了调解,确定受损土地面积为7.8亩,签有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受损土地及青苗款项共80576元,获赔人员涉及木梓镇程江村2、5、6队群众谭英荣、黄进友、黄寿庭等10户村民。赔偿后的土地所有权归木梓程江电站所有。
(二)关于“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根本不具备耕作条件说成能耕种”的问题。
经现场查看,投诉中所指受损地目前大部分生长杂树,部分已被水淹,耕作条件相对较难。根据当时协议,赔偿后的土地使用权归木梓程江电站所有。
(三)关于“有证据证明擅自加高拦河坝,说群众举报不属实”的问题。
经查,信访人所称“有证据证明”是指本村有3人参与大坝建设施工,但据贵港市港南区发展计划局《关于木梓程江水电站项目立项的批复(港南计规字﹝2004﹞9号)》,建设坝高4米,未有加高情况。
(四)关于“瓦厂大桥被大水冲垮,说是年久失修拆除”的问题。
经查,瓦厂大桥位于程江电站上游约2公里处,为木梓村瓦厂屯群众自发集资所建。桥面较窄,刚可过后驱农用车,桥身较矮。瓦厂大桥上游武思江水库2006年7月受四号台风碧丽斯影响,遭受建库以来最大洪水致大量排洪,洪水带来垃圾、竹木和船舶,推积于瓦厂大桥以致跨塌。木梓镇政府经请示后拆除了残桥,并于2008年在原地建了新桥,群众出行未受影响。
(五)关于“群众反映港南区水利局对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做了不具实质性答复,再向贵港市水利局申请复查,也没有下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4年12月6日,港南区水利局印发《关于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港南水技〔2004〕8号),港南区发展计划局亦有批复,项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群众举报的内容为部分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
(一)我市将协调市水利局、港南区政府,由港南区政府责成港南区水利局监督程江电站河坝加高整改情况。
(二)我市将责成市水利局、港南区政府加强管理,如遇特殊大水,造成农作物损失,属于程江电站责任的及时协调处理。
附件:1.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办理情况信息汇总表
2.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3.贵港市港南区发展计划局批复《关于木梓程江水电站项目立项的批复(港南计规字﹝2004﹞9号)》
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查交办木梓程江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答复》
5.协议书
6.《关于木梓镇程江村黄新然、卢业勤反映程江相关问题情况说明》
7.《关于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港南水技〔2004〕8号)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
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办理情况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贵港市人民政府 填报日期:2018年6月22日
受理编号 |
举报内容 |
是否属实 |
区域分布 |
利益关系 |
群众身边 |
调查核实情况 |
X450000201806140032 |
反映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程江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对照公示的答复情况,认为严重失实:1.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实际未做赔偿说成已达成协议赔偿,2.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根本不具备耕作条件说成能正常耕种。3.有证据证明擅自加高拦河坝,说群众举报不属实。4.瓦厂大桥被大水冲垮,说是年久失修拆除的。公示答复后,村民向乡镇、港南区、贵港市、自治区政府反映答复失实的问题没有下文。港南区水利局对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六十条的投诉请求做了不具实质性的答复,再向贵港市水利局申请复查,也没有下文。 |
部分属实 |
农村 |
利益纠纷 |
其他 |
1.确定受损土地面积为7.8亩,签有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受损土地及青苗款项共80576元,赔偿后的土地所有权归木梓程江电站所有。 2.投诉中所指受损地目前大部分生长杂树,部分已被水淹,耕作条件相对较难。根据当时协议,赔偿后的土地使用权归木梓程江电站所有。 3.据贵港市港南区发展计划局《关于木梓程江水电站项目立项的批复(港南计规字﹝2004﹞9号)》,建设坝高4米,未有加高情况。 4.木梓镇政府经请示后拆除了残桥,并于2008年在原地建了新桥,群众出行未受影响。 5.2004年12月6日,港南区水利局印发《关于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港南水技〔2004〕8号),港南区发展计划局亦有批复,项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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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办理情况信息汇总表(续)
填报单位(盖章): 贵港市人民政府 填报日期:2018年6月22日
受理编号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是否公开 |
公开时间 |
公开地址 |
X450000201806140032 |
我市港南区水利局于2018年6月17日对程江电站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如有私自加高行为,必须在5天内拆除,恢复原状。 |
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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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贵港市人民政府 填报时间:2018年6月22日
受理编号 |
举报内容 |
是否 属实 |
责令立即改正 |
限期整改 |
停产整改 |
立案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查封扣押 |
关停取缔 |
移送公安 |
行政拘留(人) |
约谈(人) |
问责(人) |
X450000201806140032 |
反映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程江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对照公示的答复情况,认为严重失实:1.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实际未做赔偿说成已达成协议赔偿,2.被破坏的十六亩田地根本不具备耕作条件说成能正常耕种。3.有证据证明擅自加高拦河坝,说群众举报不属实。4.瓦厂大桥被大水冲垮,说是年久失修拆除的。公示答复后,村民向乡镇、港南区、贵港市、自治区政府反映答复失实的问题没有下文。港南区水利局对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六十条的投诉请求做了不具实质性的答复,再向贵港市水利局申请复查,也没有下文。 |
部分属实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内容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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