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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司法所社区矫正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2018-06-29 17:18:54 来源:  作者:  编审:qnqsfj  浏览量:3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配合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有关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社区矫正符合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具有行刑成本低的优势,有利于增进罪犯和社会的联系,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

但是当前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一些困境,应该探寻突破困境的出路,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一、工作成效

(1)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目前,新塘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4人,社矫志愿者79人。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村委会支书、主任等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2)工作措施有力,新塘司法所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记录、每月汇报、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账。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建设较为完善。新塘司法所目前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资料的存放,基本装备齐全,有摩托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电子荧幕显示屏、矫正对象定位监察设备等工作设备,通讯、交通装备的齐全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4人或4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目前新塘司法所人力相对较为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乡镇政府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社区矫正既有刑罚执行内容,也有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而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力,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不够。社区矫正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要求高,目前司法所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还不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法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尚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社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目前我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些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3)社区矫正工作认识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宣传《办法》和《细则》不广泛、不深入,以至于有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尚不了解《办法》和《细则》内容。社会上更不了解、知晓其精神,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二是有的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对将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有抵触情绪,对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排斥,在入户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时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三、对策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需要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参与到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当中。

(2)加强各部门工作衔接。社区矫正涉及到多个部门,其中包括了公、检、法、司、人社等,各部门应就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等加强业务往来,司法行政部门更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和资源共享,最大限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回访帮教制度,定期对矫正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和人文关怀,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实效。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才能面面俱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而不是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此外,各部门仍需加大业务交流学习,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

(3) 广泛深入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村要进一步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和使命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意义和相关规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其形成良好的家庭社会责任感,实现感化、帮扶、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