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莫蓉经营的莫蓉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药品合格区的药柜上摆放有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立即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无购销记录的药品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5月3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莫蓉经营的莫蓉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所药品合格区的药柜上摆放有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劣药,当事人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
为2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食药监药罚[2018]26号
当事人:莫蓉诊所
地 址: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兴津路22号 邮编:537134
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
主要负责人:莫蓉 性别:女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现查明,2018年5月3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莫蓉经营的莫蓉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所药品合格区的药柜上摆放有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劣药,当事人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劣药,无法提供购进记录相关凭证。
违法事实二:
同时查明,2018年5月3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莫蓉经营的莫蓉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所药品合格区的药柜上摆放有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劣药,当事人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为2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相关证据
(一)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书》(编码:*)《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复印件各一份;3、莫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食品药品现场检查照片》2张。
(三)1、《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2、广西玉林民众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4、《关于莫蓉诊所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品的情况说明》1份。
2018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食药监药罚告[2018]2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辨。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依法按劣药论处。你单位使用劣药、无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喉舒宁片(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15)1盒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无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金额的中间值”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处罚的金额为中间值二倍。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劣药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123416,规格10粒*2板/盒,批号A16010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盒等2种;
3、处以违法使用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20元两倍计罚款人民币4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共4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收款单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6119 5750 3772,备注:食药监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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