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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使用劣药(复方乙酰水杨酸等2种)案
发布:2018-06-05 15:05:36 来源:  作者:  编审:gnqspypjdglj  浏览量:1 

2018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教华经营的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品合格区的药柜上摆放有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立即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教华经营的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从该卫生室药品合格区货架上扣押的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劣药,当事人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使用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为20.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食药监药罚[2018]23号

当事人: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

地 址: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         邮编:537134

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

主要负责人:陈教华 性别:男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单位使用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为20.5 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相关证据

(一)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复印件一份;2、《乡村医师执业证书》(编码:20144511******)复印件一份;3、陈教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食品药品现场检查照片》2张。

(三)1、《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2、《广西桂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物销售清单》等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3、《关于港南区东津镇东津村第十卫生室使用复方乙酰水杨酸等药品的情况说明》1份。

2018年 5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食药监药罚告[2018]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辨。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使用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依法按劣药论处。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规定,你单位使用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依法按劣药论处。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金额的中间值”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处罚的金额为中间值二倍。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复方乙酰水杨酸(国药准字H42021758,规格100片/瓶,批号160509,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瓶等2种种;

2、处以违法使用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20.5元两倍计罚款人民币41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共4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收款单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6119 5750 3772,备注:食药监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