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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6-09-28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5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3.《广西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商【2013】28号)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广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4号)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5.《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实施2014年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35号)
●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对上年一般贸易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进行统保,统一执行0.160/0的低费率,自治区财政承保100010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