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业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6-09-28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1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
●2014年至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各1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建县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自治区对经考核验收合格并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并在林地使用、海域使用等推进要素方面给予保障。
5.《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贵发〔2014〕7号)
●设立贵港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桂平市、平南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万元,港北、港南、覃塘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
2014-2017年,每年从各级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中计提2%,作为旅游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贵港市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补助、贴息及奖励等。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征地成本价划拨或挂牌出让。旅游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对旅游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项目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部分非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国有土地的,其租金标准按该片区最低地价折算。
●对新创建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实行扶持、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S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50万元;对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SA级景区增加补助3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20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
●2014年至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各1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建县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自治区对经考核验收合格并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并在林地使用、海域使用等推进要素方面给予保障。
5.《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贵发〔2014〕7号)
●设立贵港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桂平市、平南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万元,港北、港南、覃塘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
2014-2017年,每年从各级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中计提2%,作为旅游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贵港市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补助、贴息及奖励等。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征地成本价划拨或挂牌出让。旅游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对旅游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项目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部分非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国有土地的,其租金标准按该片区最低地价折算。
●对新创建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实行扶持、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S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50万元;对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SA级景区增加补助3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20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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