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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政策摘编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86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87号)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的,贵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自治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且科技成果在区内成功转化的,贵港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广西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商【2013】28号)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广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4号)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实施2014年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35号)
●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对上年一般贸易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进行统保,统一执行0.16%的低费率,自治区财政承保100%保费。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9】33号)
●在广西区港口出口的每个集装箱标准箱补助100元。
●用于广西自治区范围内企业进口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进口产品贴息率,先进技术类每美元贴0.35元人民币,重要装备和重点行业类产品每元约贴0.1518元人民币,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每美元约贴0.0253元人民币。
●如企业从事出口货物业务,按其出口货物海关代码的适用退税率依法享受出口退税。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发〔2010〕34 号)
●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广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15号)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市场开拓资金。(如:境外展览项目支持资金达70%,最高支持限额为60000元)
●企业形象展厅装修支持。鼓励企业设置规格较高的企业形象展示厅和参观通道,给予相应的支持,根据装修面积、效果及投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相当于装修成本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形象展示专项支持。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21号)
●落实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探索适应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培育龙头企业(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创新发展。
9.《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贵政办发〔2016〕4号
●贵港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电子商务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培训宣传、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建设。
●对工商注册、税费缴纳和指标统计关系均在贵港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个人)、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和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