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9
1.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9】33号)
●对自主投资为主的企业根据其上交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给于无偿补助,金融机构贷款投资为主的则是对贷款进行贴息。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27号)
●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如下补助或奖励。
(1)改制上市经费补助。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2)成功上市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各板成功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境内买壳上市奖励。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如下奖励。
(1)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境外上市后,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境外买壳上市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广西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各市、县政府,每成功培育1家上市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5)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发布的我区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 2 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工业新产品80%以上的企业,项目招投标中实行1-3分的加分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50%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的 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 100 万元。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自主投资为主的企业根据其上交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给于无偿补助,金融机构贷款投资为主的则是对贷款进行贴息。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27号)
●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如下补助或奖励。
(1)改制上市经费补助。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2)成功上市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各板成功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境内买壳上市奖励。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如下奖励。
(1)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境外上市后,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境外买壳上市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广西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各市、县政府,每成功培育1家上市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5)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发布的我区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 2 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工业新产品80%以上的企业,项目招投标中实行1-3分的加分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50%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的 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 100 万元。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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