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非公企业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5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
●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核)批准的有致期当年起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
●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核)批准的有致期当年起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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