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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6-09-28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40号)
●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87号)
●对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
件的,减按1 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办〔20141 9号)
●实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项目,经过工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水泥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水泥生产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