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6-09-28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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