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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台资企业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9〕54号)
●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对台湾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商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对投资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台资用海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在广西投资的台资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广西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广西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