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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小微企业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即:继续加大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8.《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