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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4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
●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按9.60万元/亩定价。
●对于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定价,即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70%定价。如按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符合我市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我市工业用地收储成本定价。
●按照第一、第二条定价后超出土地收储成本的处理意见,属于市级管理的工业园区,按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与三区政府列支;属于区管理的工业园区,按项目引进及收取税收的比例,由市财政、三区政府按比例列支。
●已经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按挂牌约定或已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5.《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划拨土地价格的通知》(贵政发〔2015〕11号)
●贵港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50万元/亩;其余及乡镇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30万元/亩。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13号)
●优先保障脱贫攻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政府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确定。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 号)
1.经济带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2.对于经济带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3.对重点开发的经济带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