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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林产业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9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从事林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意见》(桂发〔2011〕2号)
●农业龙头企业可将其在广西区内建设的项目打捆申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实施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2〕83号)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园区内新设立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企业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5.《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贵发〔2014〕5号)
●贵港市委、市政府安排25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深化农产品深加工、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农村土地流转等项目扶持。
6.《贵港市2015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办发〔2015〕30号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亿元企业。2015年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支持农业生产标准化,加强品牌建设。2015年新获得HACCP、ISO、GAP、GMP等质量管理认证的奖励10万元;新荣获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含广西优质农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荣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富硒农产品品牌认证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富硒农产品品牌认证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农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农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奖励10万元。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2015年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或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认定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10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