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南市政罚【2018】029号
被处罚人名称:周霞
地 址: 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鲤鱼湾巷xxx号
身份证号: 45250219810901xxxx
联系电话: 1897858xxxx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8时许,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港南区港南路华隆超市江南店出口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一事,对该路段群众、车辆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上行为违反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380.00)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或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备注事项:
1、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 银行 江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3772,并在用途栏注明XXX交市政局罚没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地址:南郡名邸37栋13号楼)二楼办公室换取正式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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