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8】026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广西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50100310131671R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
x栋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身份证号: 45010319711201xxxx
被委托人: 覃永明 身份证号: 45080219831212xxxx
联系电话: 1387858xxxx
住 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新清村新村屯xxx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16点左右,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西(中段)车辆运输土方时,由于未做好车辆相关的保洁措施工作,造成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污染面积172.86平方米。对该路段群众、车辆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上行为违反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或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备注事项:
1、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 银行 江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3772,并在用途栏注明XXX交市政局罚没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地址:南郡名邸37栋13号楼)二楼办公室换取正式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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