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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布:2018-05-22 10:43:44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浏览量: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设立、考核、升级和退出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级经开区的设立、考核、升级、退出等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第三条 自治区级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构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为目标,持续发挥经开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级经开区可以按照“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和管理,原则上下辖不超过3个园区。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自治区级经开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产业园区;

(二)符合促进当地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具备明显的区位、交通优势,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城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五)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

(六)产业特色突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

(七)经济综合实力强,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收入、外贸进出口、加工贸易、实际利用外资等指标位列自治区园区前列,建立了健全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执法机构;

(八)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20亿元人民币以上、税收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申请新设立为自治区级经开区的开发区,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域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其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新设立的自治区级经开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开展评审。相关部门在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批准。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立自治区级经开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经开区名称、基本情况、设立理由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标申报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所在设区市经济发展、社会人口、交通区位、管理机构设置和设立自治区级经开区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辐射作用等,开发区位置、四至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功能布局等总体规划情况,建设进展、近远期规划、资金筹措计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设立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和风险预测等;

(五)设区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安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

(六)用地情况报告、区位示意图、界址点坐标表、设立范围内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卫星影像图;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包括审批建议;

(二)组织实地考察、评审的情况报告;

(三)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根据评审会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治区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收入、外贸进出口、实际利用外资等完成情况。

第九条 依据综合考核结果对自治区级经开区进行排名。排名前列的,在扩区、调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和自治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自治区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升 级

 

第十条 综合考核排名全区前5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参照商务部关于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经开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由其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级经开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应当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排名全区最后3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由自治区商务厅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综合考核连续2年排名全区最后2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由自治区商务厅予以黄牌警告;综合考核连续3年排名全区最后2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实行退出机制,由自治区商务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自治区级经开区资格,按一般开发区管理。

第十三条 退出自治区级经开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经开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