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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桥圩镇绕城公路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2018-04-27 09:34:33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浏览量:50 

 

 

 

 

 

 

港南环审〔201813

 

关于贵港市桥圩镇绕城公路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审的《贵港市桥圩镇绕城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 拟建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项目路线起于贵梧高速公路贵港南出口与省道S511交叉口处,沿省道S511旧路往东南方向桥圩镇布线,在K0+435位置上跨贵梧高速后,在K1+150位置处离开旧路,于K2+373位置处沿桥圩镇规划外环道路布线,途经姚平村、永梧村、何平村至桥圩村,终点位于桥圩镇与湛江镇镇界附近,接省道S511桥圩至山心公路。路线全长8.65km,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9m,双向6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共设置中桥26m/1座,涵洞33道,平面交叉7处。项目计划总投资32794.0181万元,环保投资497.44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发改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7-450803-48-01-013834),在全面落实《报告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施工堆料场、拌合站、施工生活区等应设置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下风向300米以外,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远离居民区或人口密集处,同时堆料场、渣场要进行遮盖。晴天施工应定期对施工路段,特别是周边有环境敏感区的施工材料运输路段洒水抑尘、清扫尘土。避免在大风天气下施工作业。材料运输车要加盖篷布防止洒落距离敏感点要建临时阻挡围栏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结束后临时施工用地要及时进行平整恢复植被。公路两侧特别是敏感目标附近要植树绿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运营期严格执行汽车排放车检制度,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增加路边植树绿化,改善道路沿线大气环境。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地。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地表水体附近,对施工期裸露地表、边坡进行覆盖及拦挡。桥涵施工安排、场地布置应充分考虑防洪、防涝的需要,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功能。跨河桥梁施工要尽量安排在枯水季节,严格施工制度,防止油料泄漏污染水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尽量回用于施工,生活废水须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相应标准后运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农田灌溉,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2运营期定期检查清理公路的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保持良好的状态。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在靠近敏感点处施工时要设置隔声围挡,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确保施工路段环境噪声值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001430)、夜间(2200至次日600)实施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对预测噪声超标的环境敏感目标,要采取绿化或加装隔声屏障等方式降噪,确保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

  •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按照要求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要充分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对路基废弃土石方,应及时清运至项目设计中确定的弃渣场,临时堆土场,严禁沿施工区随意堆弃,并按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垃圾暂存地,严禁乱堆、乱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要严格按设计的工序进行挖填,按设计要求落实永久及临时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要严格按设计的点位设置,按照既定的取土、弃方、堆土方案弃土、堆土,杜绝工程中随意取弃土的行为。严格按用地边界线控制施工用地,避免额外占地破坏地表植被的情况,并按项目设计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及临时用地内可复耕区的复垦。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路线中占用农林土地资源数量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猪奀江路段设置排水沟,避免事故车辆翻入水体,防止污染物直接进入水体和下渗。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由港南区环境监察大队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发〔2010106号)要求,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运行或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港南区环境监察大队、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425日印发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