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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方案
发布:2017-11-06 16:57:00 来源: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db: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8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和《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贵港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17〕90号)文件要求,2018年港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对象
1.港南区区域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港南区户籍(包括取得港南区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2. 港南区区域内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连同家人一起参保。
二、缴费标准
每年每人180元。
三、参保材料
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②参保登记表(家庭户)。
四、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缴纳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2018年度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办法
(一)各镇(街道办)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收集参保登记材料,由各镇政府组织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填写好相应的表格,收集参保材料以及缴费名单交给本镇社保中心,并将保费存进本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入户。
 (二)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
(三)困难、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一是困难、特殊人员中属全额补助的参保人员,如五保户、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可由区民政、区卫计局直接将名单报送各镇社保中心,拨付参保补助款项到各镇社保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不再收取这部分人的个人参保资金。
二是困难、特殊人员中属部分补助的参保人员,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先由个人全额缴交,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是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先由个人全额缴交,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凭社保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即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共29种。
2.门诊特殊慢性病需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近期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申报备案后方可报销。
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参保患者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分别支付85%、70%、55%。每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至30000元不等。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医疗费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分别支付90%、75%、60%、55%。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七、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后,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大病报销。
 
 
 
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