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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用工扶持政策摘要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0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为: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750元。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600元。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450元。
●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定单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组织上述“四类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并输送到企业就业,为企业使用合格的产业工人提供岗前培训服务。
3.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底。
4.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
●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全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
●降低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成本。明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执行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