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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发布:2017-09-05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贵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促进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金〔2013〕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5号)、《2016年度财政引导金融促进社会投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奖补申报的通知》(桂金办发〔2016〕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贵港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即注册地在贵港辖区内,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已制定上市计划,聘请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已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
第三条  贵港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上市工作,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贵港市企业除可享受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外,可同时享受贵港市的奖励政策。
第四条  在境内上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如下奖励。
(一)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首发上市的,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
1.改制上市经费补助。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奖励5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奖励50万元;
2.成功上市奖励。对在主板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在贵港,下同),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等板块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二)企业挂牌奖励
1.对确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即新三板)的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的,奖励20万元;对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批复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于我市前三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额外一次性奖励20、15、10万元。
2.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科创板)挂牌的股份公司,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科创板)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3万元。
第五条  在境内上市(挂牌)获得奖励企业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分别由拟上市(挂牌)的企业根据工作进展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市金融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奖励政策的要求一次性报送全部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供审核。
(一)企业申请第四条第(一)项的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贵港市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下同);
2.自治区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经费奖励时提供);
4.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经费奖励时提供);
5.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文件(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经费奖励时提供);
6.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7.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申请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8.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申请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9.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第四条第(二)项的第一点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贵港市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自治区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5.监管机关或交易所接收企业申报挂牌材料的受理函(复印件);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7.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公告书(复印件);
8.其他材料。
(三)企业申请第四条第(二)项的第二点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贵港市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自治区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挂牌企业与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科创板)签订的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或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七条  审批和拨付。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市财政部分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企业需提交的补充材料,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此项申请。初步审查合格的,市金融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财政局进一步审查,核定奖励资金金额。最后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上市(挂牌)前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九条  市金融办、财政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要认真审核、及时上报;要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对该企业不能再享受以后的财税优惠政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挂牌)资金奖励办法,并报市金融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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