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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港南区湛江镇同安村第一卫生室使用劣药(酚磺乙胺注射液种等1种)案
发布:2018-06-15 10:11:28 来源:  作者:  编审:gnqspypjdglj  浏览量:1 

2018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寿昌经营的港南区湛江镇同安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品合格区的药柜上摆放有酚磺乙胺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1040,规格:2ml:0.5g,产品批号1605102,有效期至2018年04月)2盒等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立即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无购销记录的药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文生经营的港南区湛江镇蒙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从该卫生室药品合格区货架上扣押的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劣药,当事人使用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为8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食药监药罚[2018]32号

当事人:港南区湛江镇蒙村第一卫生室

地 址:港南区湛江镇蒙村        邮编:537133

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000***

主要负责人:黄文生   性别:男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现查明,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文生经营的港南区湛江镇蒙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从该卫生室药品合格区货架上扣押的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劣药,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劣药的购进票据凭证。

违法事实二:

同时查明,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文生经营的港南区湛江镇蒙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从该卫生室药品合格区货架上扣押的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劣药,当事人使用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为8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相关证据

(一)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复印件一份;2、黄文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食品药品现场检查照片》3张。

(三)1、《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2、广西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广西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3、《关于港南区湛江镇蒙村第一卫生室使用聚肌胞注射液等药品的情况说明》一份。

2018年6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食药监药罚告[2018]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辨。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使用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依法按劣药论处。你单位使用劣药、无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规定,当事人 使用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无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金额的中间值”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处罚的金额为中间值二倍。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劣药聚肌胞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724,规格:2ml:2mg,产品批号:1604122,有效期至2018.03)1盒等1种;

3、处以违法使用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8元两倍计罚款人民币16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共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收款单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6119 5750 3772,备注:食药监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