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政办〔2018〕11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30日
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港南区应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等,制定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 特别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影响范围超出广西行政管辖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在全广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首都、省外大中型城市,严重影响我区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较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超标农产品质量达到本区域内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上,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IV级 一般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生在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农产品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城市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发生在港南区范围内的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其他地区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其他重要媒体披露的涉及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业部或自治区、市政府交办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举报投诉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以下五点:立即报告,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部门或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上报情况;迅速介入,区农业部门或水产畜牧兽医局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科学判断,深入调查,找准事件成因,对其影响与后果作出准确评估;妥善处置,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慎处理,平衡权利诉求,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准确披露,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科学的信息,让政府的声音主导舆论。
2 应急指挥部
2.1 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达到Ⅱ级以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的总体部署和全面指挥。
2.1.2 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组 长:曾健清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俸振江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赖伟忠 区政府办副主任
杨 华 区经济贸易局局长
马爱健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梁仲益 区农业局局长
黎 川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覃绍海 区财政局局长
谭宛如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陆永康 港南工商分局局长
邹永华 港南国土分局局长
黄冬珍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敬伟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景勇 区科技局局长
黄慈益 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甘益联 港南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2.2 港南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做好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等各项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日常监测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
3.2 报告制度
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3.2.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情况、发生原因等。
3.2.3 总结报告
包括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措施、事件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建立通报制度
3.3.1 向系统内部通报
接到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受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蔓延到其他地区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部门通报。
3.3.2 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达到相关级别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故,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程序及时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3.4 建立举报制度
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3.5 信息预警
接到可能导致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对可能引发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分析,及时作出预警;事态严重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进行预警,Ⅱ级以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在全自治区预警,Ⅲ级和Ⅳ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在本辖区预警。
3.6 预警解除
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问题得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涂,由区农业部门或者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件预警解除通报。
4 应急响应
Ⅱ级以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市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般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一般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
(2)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酌情派人赴事件发生地,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取样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按规定向贵港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1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1.1 响应的升级
当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反应级别。
4.1.2 响应的降级
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Ⅱ级以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辉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组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响应终结
重特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保障组负责组织、监督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造成重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Ⅱ级以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束后,相关专业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事件通报
5.4.1 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设立新闻发言人,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4.2 Ⅱ级以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48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事件查处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组负责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事件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6.2 技术保障
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采样、检测,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保障
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区财政预算。
6.4 演习保障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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