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工商港南处字﹝2018﹞1308号
当事人:林伍海;男,汉族,初中文化。
2018年5月22日,贵港市工商局港南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山泉村8队(324国道旁)的单板厂进行示证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加工单板,执法人员在该厂内未发现营业执照,该厂负责人林伍海也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建议其5个工作日办好营业执照。2018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板厂进行示证检查,发现林伍海依然未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单板加工。林伍海无照经营单板厂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18年6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林伍海,自2017年10月起租用村民闲置土地,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山泉村8队(324国道旁)经营单板厂。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租地合同和经营账册,故采信当事人口述。至案发时止,共销售单板12万元,获利2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明:
证据一:《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行政指导建议书》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照经营单板厂后建议其5个工作日办好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单板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单板厂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单板厂正在加工的事实;
证据五:林伍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贵工商港南处告字〔2018〕1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单板厂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鉴于鉴于当事人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45001753749050500624)。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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