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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龙舟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2018-06-15 16:55:05 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作者:  编审:gnqwtxj  浏览量:19 

桂体群〔2018〕29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公安局、安监局,广西海事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厅函〔2018〕28号),确保我区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保障参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龙舟赛事活动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各地举办的龙舟赛事活动(包括龙舟竞赛、表演、训练)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二)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承办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承办地政府为赛事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举办县(市、区)级及以下龙舟赛事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报告县(市、区)级公安、体育、安监、海事部门;举办市级龙舟赛事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报告举办地县(市、区)级公安、体育、安监、海事部门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报告举办地市级公安、体育、安监、海事部门;举办自治区级及以上龙舟赛事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报告举办地县(市、区)级公安、体育、安监、海事部门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报告自治区公安、体育、安监、海事部门。

(三)举办龙舟赛事活动的单位必须在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龙舟比赛活动地点的相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活动区域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安全和应急预案、救生器材配备状况和船只保障等各项内容。报告材料必须同时附上由专业机构开具的龙舟赛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四)赛事组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龙舟协会最新审定的《中国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执行。

(五)举办龙舟赛事活动时,主办单位须让专业团队承办或寻求专业的团体进行指导,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切实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特别要做好赛前检查和指导,抓好安全组织和管理。

1.赛事活动主承办方于赛前聘请专业机构开展龙舟赛事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达到办赛条件的方可进行办赛。

2.赛事活动主承办方成立龙舟赛事安全保障工作小组,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龙舟赛事活动必须在安全水域范围内开展,禁止在划定危险水域开展龙舟赛事活动。赛事活动主承办方于赛前组织总裁判长或赛事技术代表现场勘察比赛水域是否符合办赛条件(水的流速、水深、观赏条件等),排查安全风险点并由安全负责人签名确认,根据天气情况拟定比赛时间,如遇恶劣天气(如台风、湍流等)需调整赛事时间。

4.在龙舟赛事活动举办前,体育、公安、安监、海事等有关部门要联合或者分别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或责令有关方面整改;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暂停举办赛事活动,直至整改达到办赛条件的方可举办。

5.赛前召开组委会会议,加强对参与人员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强调赛事穿着救生衣的作用及自防自救方法。

6.做好活动场地、设施设备、临时搭建的建筑及水、电等事项的赛前安全检查,强化对防雷电、防山洪、防潮水和购买意外伤害社会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落实。

7.加强对看台观众席等区域的安全防护,合理控制赛事水域与观赛群众之间的安全距离,加强对观众的安全宣传提示,防止发生观赛群众落水、挤踏等安全事故。

8.组织单位可根据龙舟赛事活动当日即时的气候、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任何运动员继续进行龙舟赛事活动的权利。

(六)加强非赛事龙舟活动(包括各地群众自发组织的龙舟训练、互访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村应切实加强非赛事龙舟活动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安全要求,即龙舟上人员一律穿着救生衣、不会游泳的人一律不准参与划龙舟、避免在夜间和能见度低的环境开展龙舟活动、禁止龙舟在危险水域和航道水域活动、禁止龙舟在危险品码头船舶附近燃放鞭炮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活动应及时叫停。

(七)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龙舟赛事活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龙舟赛事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九)龙舟和参与赛事活动的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体育、安监、海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

(十)龙舟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精神文明的原则,确保龙舟赛事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进行。 

(十一)在龙舟赛事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宣扬迷信、损害群众身心健康;

2.煽动宗族、宗派械斗;

3.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

4.以活动名义进行赌博、骗取钱财;

5.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6.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酒后划龙舟;

7.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保障

(一)为确保龙舟赛期间参赛者及观看嘉宾、群众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赛事组委会专设安全保障组,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现场安全监管。赛事组织者应该为赛事配备有医护资质的医护人员、救护船和救护车、医疗药品和其它医疗器械等,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有效组织救援。

(二)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赛事活动的承办方根据安全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安保服务,加强安保人员专业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全程保障活动安全,全力做好各项安保工作;组织医护人员和救生员全程跟进,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万无一失;招募志愿者,做好人员的引导分流工作,协助赛事顺利进行。

(三)赛场需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比赛区域、观赛区域、工作区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达到“安全办赛,文明观赛”的目标。

(四)进行训练活动和比赛的过程中,保证配备有与龙舟赛道相匹配的救护船艇待救,每条救护船艇上配备经国家认可部门培训合格的救护人员1-2人,船上还应备有拖绳和竹竿。在救护船艇上工作时,每人必须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救护船艇上从事任何工作。

(五)在参加龙舟赛事活动前,运动员必须向组织单位递交个人安全责任保证书;组织单位必须为参加龙舟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办理双重保险(赛事公众责任险和参赛人身意外险)。

(六)凡参与龙舟赛事活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会游泳,一律穿着救生衣。参赛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及具备不凭借任何辅助工具游泳200米以上距离的能力,严禁不会游泳者上船。

 

三、进一步加强对龙舟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地方职能部门及龙舟协会要加强对民间龙舟组织的安全指导,对本辖区、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龙舟赛事活动(包括各地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龙舟赛事及训练活动)加强巡查,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乡镇、村两级的安全监管责任,实现监管无盲区。

(二)进一步加强对主、承办方及参与群众的安全教育、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大意思想,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技能和水平,督促和指导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安全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赛事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救援措施,坚决做到安全防范及救援措施不到位不开赛的要求,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安监局              广西海事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