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2018-06-04 08:36:19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编审:gnqzfb  浏览量:23 
 

 

 

 

 

 

 

 

 

 

港南政办通〔2018〕12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和模范个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南区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3日

 

 

 

 

 


港南区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和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函〔2018〕14号)和《贵港市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工作方案》(贵办通〔2018〕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评选推荐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在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工作期间,成立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区评选推荐工作和审查推荐名单。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  健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陆  雨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 谭旭梅  区政府办副主任、民宗局局长

成  员:潘非妮  区政府办副主任、政务办主任

        甘  孟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梁  宇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谭达明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梁福卫  区人社局副局长

廖庆永  区民宗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民宗局局长谭旭梅担任。评选推荐工作结束后,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表彰范围及名额

评选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13年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活动以来为维护我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市分配我区的名额为模范集体1名,模范个人2名,由各镇、街道办和区直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三、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支持少数民族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审批的办法。各镇。街道办和区直单位要严格把关负责,确保评选质量。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各镇、街道办和区直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并负责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和推荐意见,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五、评选要求

  1.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2.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艰苦地区、农村倾斜。一般不评选县级党委、政府。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除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外,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

  3.各镇、街道办、区直各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评选,并按要求填写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经单位党委(党组)、政府审批同意后,于2018年5月24日前连同事迹材料(限1500字以内,五号宋体,A4纸)、事迹简介(限400字以内,五号宋体,A4纸)一式8份及电子版报送港南区评选办(区政府办一楼民宗局C115室,电话:0775-4351008。模范个人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同时报送廉政、综治、计生等材料。

  

  

附件:1.贵港市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

体和模范个人名额分配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附件1:贵港市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额分配表.xls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