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工商局代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tzsgs.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关于《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ngs4322336 @163.com
3.通信地址:港南区江二路178号港南区工商分局二楼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
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16〕30 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7〕19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壮大我区特色产业,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产增收,实现精准脱贫,经港南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区商标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及贵港市战略部署,奋力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牢固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的理念,高度重视我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积极营造推进商标品牌建设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引领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引导,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商标品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提高我区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加强对商标的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为手段,在对普通商标进行增量提质的同时,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地理标志商标(以下简称地标)品牌,全面提升我区地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确保地标在推动精准脱贫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从现在起到2020年,力争全区商标有效注册量950件以上,其中新核准注册地标(包括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3件以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商标培育、发展、运用和保护工作机制,商标注册积极性显著提高,使用和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且得到有效保护,对脱贫攻坚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显现;其中,地标注册前后相关产品价格平均提高15%以上,来自地标产品的收入占当地农民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普查,挖掘资源,制定培育计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尽快组织力量开展对本地地标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相关地标产品的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开展对未注册、正在注册、已注册地标情况的调研,并对惠及“三农”的地标产品进行逐件调研、挖掘,按照“一标一策”的工作原则和“挖掘资源、强化培育、规范使用、高效运营”的工作思路,统筹制定本地区地标的注册、培育、发展、保护规划及推进的具体措施,推动地标的广泛注册和正确使用。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经费保障到位
我区已成立了地标发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一步还将完善相关的专责机构和运行机制,并根据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台相关的地标工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及时落实工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同时按照“一标一策”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产业或产品,要积极指导相应部门尽快完善地标专职管理机构,并确保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到位。
区财政要安排相应预算,用于鼓励和支持本地区商标的注册保护和运营发展工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或“中华老字号”认证的注册商标持有主体,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商标注册主体2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级商标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点)或“广西老字号”认证的注册商标持有主体,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相关企业2万元。(同时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认证的,按高级别享受奖励资金)。地标许可企业新获得商标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点)、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富硒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相关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资金。鼓励地标许可企业通过制定发布技术标准规范、引领地标产业发展,提升地标产品质量与品牌效应,每获批准发布一项地方标准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单个地标企业同时获得多项不同类别认证的,奖励资金不可叠加)。
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地标,每个地标由区财政按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落实专项工作经费,该办法暂按5年期执行,地标专项工作经费由地标持有人管理和使用。对于正在申请核准注册的地标,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对于目前已核准的地标,要尽快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可以成立相应的地标产品管理办公室、推广中心或行业协会),落实专门人员(可以按规定聘请若干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地标产品工作机构的日常运转、地标运营和宣传推广),并保证经费到位,及早研究出台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农业、粮食、林业、水产畜牧、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要把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列入全区经济发展规划中,重点明确和落实我区地标注册、管理、保护、发展、运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一标一策”工作落实,尽快建立规范管理、使用地标资质认证、准入条件、使用标准等制度,制定重点企业使用地标帮扶机制,建立和完善“统一使用、统一监管、统一宣传、统一规划、统一包装和设计”的管理模式,开展地标品牌示范,严格地标产品检验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地标产品二维码溯源制度确保地标的产品来源,制订地标企业自律公约,为地标推广使用“保驾护航”,努力打造重视商标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并尽快出台具体的扶持办法,采取经费补贴等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地标许可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统一规范使用地标标识。
(四)真抓实干,稳步推进,确保做出成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商标品牌建设的同时,重点做好地标品牌建设。在市直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调研一个、培育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成功一个、运营一个”的要求,在申请注册、培育发展、使用管理、运营推广、品牌保护等具体环节中做好规划、抓好落实,扎实推进地标发展保护的每一项工作;要选择有一定资源优势、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地标产品先行突破,充分利用具有原产地特征的农产品的资源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努力打造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农副产品地标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商标品牌意识,尤其要清醒地认识到让地标发挥出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不是一两年内就能够实现的事情,需要我们几年、十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树立“滴水穿石、久久为功、弱鸟先飞”的工作理念,要一年复一年地抓,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标发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地标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好本地区地标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工作,根据实际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地标发展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评估和考核工作推进情况。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对于地标发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作为。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协调指导打击地标假冒侵权行为,依法对地标产品实施保护。农业、粮食、水产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做好农副产品地标保护地域的确认、地标农副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地标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农副产品地标的申请注册、培育发展、使用管理、运营推广、品牌保护工作。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加强对生产、消费环节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经贸、文体新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地做好地标产品的市场运营和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我区农副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共同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工商、经贸、农业、宣传、文体新等相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商标注册与保护有关知识,让广大群众切身了解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要性,真正懂得地标注册与保护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努力增强我区的品牌效应,提高我区商标品牌的公众认同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我区地标品牌的宣传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本区域地标企业走出去,扩大本区域地标品牌的影响力。要鼓励企业和经销商进行宣传,地标许可企业在本市以外的设区城市每开一个实体店、店面统一使用地标招牌满一年的,由区财政给予品牌宣传扶持资金1万元;地标许可企业外出参加国际商标品牌节、东博会、广交会等高规格博览会、展览会,并在展会现场进行地标为主的宣传的,由区财政给予地标参展补助资金0.5-2万元。区地标办要在市地标办及区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就以上两点做法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严格奖惩,量化责任
区政府每年把商标发展保护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区地标发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对本地区商标发展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工作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交流,创新体制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支持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全力助推精准脱贫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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