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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神舟远航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2018-04-27 09:35:20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浏览量:36 

 

 

 

 

 

 

港南环审〔201815

 

关于广西神舟远航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神舟远航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审的《广西神舟远航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 拟建项目位于贵港市江南工业,项目占地25494.3平方米,建筑面积19555.56平方米,年产普通砂浆60万吨、特种砂浆5万吨,合计年产65万吨干混砂浆主要建设内容有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办公及生活设施、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项目总投资8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万元,占总投资的1.1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了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选址布局的批复、贵港市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投资项目准入确认书及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文件(贵发改备案[2017]60号),项目代码为2017-450803-47-01-011688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场地要建阻挡围栏,材料堆放采取覆盖挡风措施,晴天施工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等措施,建筑施工要使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尽量减少扬尘排放,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场地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及冲洗废水沉淀池。加强施工期的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弃土不能随意堆放和倾倒。确保施工期外排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要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

措施降低建筑噪声,确保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

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00至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实施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须报我局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四)施工中产生的废土方尽量用于凹地回填或用于绿化,不外排。施工结束后临时施工用地要及时进行平整恢复植被。建筑垃圾要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禁乱堆、乱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装卸、取料、制砂、搅拌、进出料、包装、灌装工序要尽量在密闭环境内进行,并在各产尘点分别设置集气罩负压抽风+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各原辅材料堆场要按照“防风、防雨、防渗”要求进行建设,同时配套防风抑尘、喷淋等防尘设备。确保外排粉尘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应标准要求厨房产生的餐饮废气要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经统一收集处理后通向顶层排放,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管网,生产车间做好地面硬化车辆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江南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旱地施肥;待江南污水处理厂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接入园污水管网,由江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生产环节要采取绿化或消声、减震、隔音、降噪等方式降噪,确保东面、南面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西面、北面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按照要求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要充分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制砂、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机油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废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 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由港南区环境监察大队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发〔2010〕106号)要求,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港南区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则停止运行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运行或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4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港南区环境监察大队、广西桂贵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426日印发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