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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农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2018-04-24 10:49:07 来源:港南区农业局  作者:港南区农业局  编审:gnqnyj  浏览量:39 

港南区农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市和我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股室(中心)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我局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法);

2、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公众关注的农业政策:如耕地地力补贴、农业扶贫政策、以奖代补政策等;

4、事关全局、公众普遍关心的农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管理事项,包括决策依据、过程和政策内容等;

5、局机关股室(中心)的办公地址、办事指南(流程)及各类咨询、投诉电话、对外办事机构、职能的设置和调整等情况;

6、农业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7、农业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公务员的录用;

10、局机关、股室(中心)服务承诺;

11、其他需要重点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对各股室(中心)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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