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交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局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局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港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港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乡镇、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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