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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2017-10-10 10:19:02 来源:  作者:[db: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2 
港南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编制《港南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港南区安监局办公室领取(地址:港南区行政中心综合楼五楼505房间)。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信息、领导班子成员及业务分工信息、内设机构信息、下属单位信息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以港南区安监局及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方面政策解读材料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及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计划信息等。
  (四)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及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通知公告公示,安监局政务动态、办事指南等。
  (五)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及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应急管理预案等信息。
  (六)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权力和服务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共服务事项等信息。
  (七)重点领域信息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财政预决算信息等。
  (八)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港南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港南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港南区安监局办公室查阅。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主要通过港南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atzsgs.com/。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或制作印刷品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港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将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港南区安监局
  办公地址:港南区行政中心综合楼五楼505房间)。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5-4328102
  传真:0775-4329890
  电子邮箱:gangnanan@163.com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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